北大法律信息网2017年度最受关注“文章”入围榜单 | 法宝关注
法学在线是北大法律信息网的品牌栏目,自2003年栏目创设以来,汇聚了众多法学学者不同时期的法学文章。截至2017年12月31日,法学在线注册作者5683位,收录文章74797篇,其中本网首发类文章16260篇。在此感谢支持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的广大作者与读者。
在过去的2017年,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在线栏目共收录文章3968篇。我们结合文章的内容与品质、格式规范性、文章点击率等因素,从众多优秀作品中评选出了32篇优秀文章。这些文章来自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不同人士,文章极具前沿性与思想性,2018年期待各位作者再创佳作!
一、文章标题:法学期刊微信影响力分析及对策研究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刘馨宇,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副主编。孙妹, 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执行主编。
摘要:本文通过调研“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收录的151家法学期刊开通及运营微信公众号的情况,发现开通独立公众号的刊物仅有55家,其中核心期刊(含扩展版)26家,核心集刊6家。法学核心期刊相对重视公众号的发展和传播,近30天阅读量TOP10的10家法学核心期刊开通公众号较早,单篇文章关注度较高,但推送频率和数量有待提高以满足用户需求。由于重视程度不够、人力不足、缺乏策划与互动等原因导致法学期刊微信影响力整体薄弱。法学期刊应探究新媒体的良好作用,打造学术品牌,提升影响力,全面促进纸媒与新媒体的融合。
二、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是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法律综合型网站,创立于1995年,是互联网上起步较早的中文法律网站。
摘要: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16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所涉案由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知识产权、国家赔偿及执行类。民事类最多有31例,总占比36%,包括合同纠纷、公司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等11类案由,合同纠纷最多,共14例。刑事类有15例,总占比17%,包括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等13类案由。行政类有14例,总占比16%,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7类案由。知识产权案件19例,总占比22%,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属纠纷、侵权纠纷。执行类案件5例,国家赔偿类案件仅3例。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共发布了15批77例指导性案例,已被应用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性案例共有37例,尚未被应用的有40例,援引指导性案例的案例,即应用案例,共有549例,其中民事案件483例,行政案件51例,刑事案件15例。应用频率最高的是指导案例24号,高达193次。应用案例主要集中在广东省、浙江省、山东省及江苏省等地区,以中级人民法院和终审程序为主。
为进一步了解民商事指导性案例的具体应用情况,本文以民商事类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应用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经研究人员分析裁判文书发现,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46例民商事指导性案例(含执行类案例)已有23例被应用于475例案件中。为了对确定性援引做更为深入的剖析,进一步对确定性援引做类型化区分,按照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是否明确援引了指导性案例进行说理,分为明示援引和隐性援引。475例应用案例中,明示援引共涉及177例,隐性援引共涉及292例。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援引方式即法官评析援引,共涉及6例。
三、文章标题:指导性案例应用大数据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年度报告(2016)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责任编辑。
摘要: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五批共计7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7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指导性案例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四、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历年民商事案例统计分析报告 (1985—2016年)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是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法律综合型网站,创立于1995年,是互联网上起步较早的中文法律网站。
摘要:北大法宝—司法案例编辑组,从民商事角度,借助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的检索、统计等功能,对1985-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布的663篇民商事案例的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总结、梳理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民商事案例的数据情况、法院裁判观点及法律适用依据等重要内容,希望为各界人士在法律实践与理论研究中,提供更多的借鉴和实证参考。
五、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www.chinalawinfo.com)是北大英华公司和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共同创办的法律综合型网站,创立于1995年,是互联网上起步较早的中文法律网站。
摘要: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六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其中刑事指导性案例15例。本文将这15例刑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刑事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对应用案例进行深入剖析,进而揭示在发布与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六、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司法应用报告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郭叶,北大法制信息中心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副总编,《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主编;孙妹,北大法律信息网编辑部副主任,《北大法律信息网文粹》责任编辑。
摘要: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案例指导制度在我国得以初步确立。截止2017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已发布十六批共计87例指导性案例。本文将87例指导性案例作为研究对象,以“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中的裁判文书作为数据样本。在介绍指导性案例概况、特征和发布情况的基础上,从不同角度,深入剖析其司法应用的特点和规律,进而探讨在发布及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以期为我国指导性案例的司法应用提供参考。
七、文章标题:对话: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
出处:《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4期
作者:陈兴良、车浩,单位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周光权,单位为清华大学法学院;付立庆,单位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要:2017年6月10日在典藏云集、阵阵墨香的中国国家图书馆文会堂,由北大英华主办的“北大法宝-刑事法宝”新产品上线发布会暨“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学术沙龙会隆重举行。此次盛会,陈兴良、周光权、车浩、付立庆等专家学者与莅临现场的近200多位法律人士汇聚一堂,针对刑法阶层理论的中国司法前景这一话题进行了激烈而深刻的讨论,会议当中,专家们纷纷讲述了四要件与阶层体系的利弊优势,总结了四要件的理论缺陷、阶层体系的优点,引进阶层理论的根本原因、位阶的概念的、理论形成的基础和优势、司法实务界怎样看点和适应这种变化等等问题,从问题的源头和根本上进行了解读和分析。同时此次盛会也见证了北大法宝首款专业化产品即刑事法宝的正式上线发布,刑事法宝产品作为一款面向刑事实务专为实务工作者提供案件办案内容支撑的辅助工具,在形式上实现了与法律专家团队的强强联合,在内容上将阶层理论与司法实践应用紧密结合,旨在通过不断的司法实践运用,更好的解决实务中的疑难问题,共同推动阶层理论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发展和创新。
一、文章标题:撤销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保护债权人的金字招牌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王礼仁,中国婚姻法学会理事,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十余年,长期致力家事审判理论与实务研究。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和逻辑结构存在“三大错误”,理解夫妻共同债务也存在“十大误区”,导致适用24条判决的案件“三多现象”突出,对社会造成了难以估量的“三大伤害”,呼声废除24条的声音日渐高涨。然而,学界则给24条贴上保护债权人的金字招牌,并以此作为不能废除24条的理由。为了解决存废双方争议,经“家事法适用初等研究院”审查认为,24条保护债权人金字招牌名不副实,予以撤销。
二、文章标题:无效合同认定依据总整理(含167部法规及司法解释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一部分)
出处:法学45度
作者:徐忠兴,单位为吉林省法学会。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凡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不能产生预期法律效力的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有关无效合同的认定,历来为司法实践所重视,但在认定依据上则欠统一。本文整理于我国现行有效的167部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政策文件,基本涵盖了目前无效合同的司法认定依据(95%以上)。在整理现行法关于无效合同的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对于现行法中有关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进行了同步梳理。全文共计9万余字,本公号将分期推送。
三、文章标题:以房抵债就是给债主挖的法律陷阱!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以房抵债协议对债务人没有法律强制力!以房抵债协议不能阻止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抵债房产主张权利!以房抵债协议即使法院出具调解书过户前也不是债权人的,以房抵债协议对债权人来讲就是一张“法律白条”。齐精智律师特别提示,债务人以房抵债的方式向债权人转让不动产所有权,不同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以房地产买卖合同的方式转让所有权,以房抵债协议不能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文章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房地产纠纷案件意见汇总(第二版)
出处:律行天下
作者:陈鑫范,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权益高级合伙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陶鸿,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摘要:本意见汇总摘录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4辑-总第66辑)中署名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有关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意见,内容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具备商品房买卖实质性要件的合同,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后承包地被征收,如何认定被征地农户、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是否影响转让不动产合同的效力和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的主要义务应当如何理解等,全文约8000字,以方便广大同仁及房地产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五、文章标题:PPP项目股东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王冠华,法学博士,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PPP项目公司的设立涉及股东构成、社会资本方的选择、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重要问题。在这些重要问题上,PPP项目股东协议均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股东协议,本文就这些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展开了探讨。
六、文章标题:关于超大型城市权责清单情况的调研报告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刘辉,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博士生,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公布权责清单的目的在于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改革,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部门之间职权交叉重叠是权责清单改革力求解决的重要问题,而整合部门职能则是最有效的方式。对于直接开展部门职能合并改革难度较大的城市政府而言,梳理各部门权力就成为推动部门合并的条件。网上权责清单信息公开是开展电子政务工作的必要条件,是为建设服务型政府、法治政府所做的准备工作。在市政府网站直接上传各部门文件夹的汇总压缩文件包,可以方便公众查询,实现有效的主动信息公开。权力下放与部门合并是权责清单改革的重点内容。
七、文章标题:公司律师合同文本起草技能
出处:《公司律师十项基本技能——35个工作要点剖析》
作者:陈福录,西北政法大学毕业,硕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届暨2015年度十大优秀作者”,为全国唯一获得此殊荣的公司律师(法律顾问)。
摘要:陈福录律师将以合同设计内容&合同制作要点为切入点,侧重起草合同文本的道术势延展开去,为我们带来专业的公司律师如何在实务中做好合同起草这一基本技能。
八、文章标题: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若干裁判规则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田邦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摘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作的约定,是当事人履行行为的依据,也是发生纠纷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据以裁判的标准。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往往存在瑕疵或缺陷,使双方对于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本文根据最高法院和高级法院的若干判决,总结出若干合同条款与合同效力的裁判规则,以期在对法律实务工作有所助益。
九、文章标题:从114份不起诉决定书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42个无罪辩点
出处:金牙大状律师网
作者:何观舒,系广强律师事务所税务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金牙大状律师网核心成员。
摘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常见、多发的危害税收征收管理的犯罪之一,虚开行为屡禁不止,特别是在全面进入“营改增”时代,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本罪规定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本罪的入罪门槛极低、处罚重,虚开税款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就可以立案追诉。在审查起诉阶段,促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无疑对犯罪嫌疑人是比较有利的,同时也节省了相关司法资源。因此,研究相关不起诉决定书,归纳有效的辩点,为实现无罪辩护有极高的实务指导意义。笔者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共搜索到4899条结果。经过筛选,从中选取了114份不起诉决定,分别从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三个方面提炼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42个有效无罪辩点,以供参考。如有不当之处,望请指正。
十、文章标题:典型判例: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裁判理由
出处:小甘读判例
作者:甘国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摘要:本文系甘国明整理的十一条缔约过失责任裁判理由。
一、文章标题:以实质故意论破解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难题——以环境犯罪为例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陈洪兵,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原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从事刑法解释学研究。
摘要:国外通常不在刑法典中对犯罪故意下定义,而我国刑法第14条第1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采一种实质的故意概念。无论采平面式还是阶层式的犯罪构成体系,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的区分的实质均在于能否肯定故意犯罪的成立。就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而言,可根据行为人的职业、知能水平、行为的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判断是否可能认识到所捕杀对象的野生性、稀少性、要保护性等特征,即有无实质的违法性意识,是否达到了值得以故意犯罪予以非难的程度。
二、文章标题:《民法总则》与《公司法》之法律冲突与法律适用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陈召利,东南大学法学硕士,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北大法律信息网2016年度十大优秀作者。
摘要:《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与《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公司清算义务人的规定发生冲突,应当如何适用,不无疑问。经考察域外各国(地区)立法例,探讨公司清算义务人主体确定的理论基础,明确《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立法目的,应当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第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公司清算义务人的主体。
三、文章标题:《民法总则》实施亟须解决两大问题
出处:经济参考报
作者:谢鸿飞,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摘要:在《民法总则》实施中,若对非营利医院、养老机构、民办学校中虚假的非营利法人统一适用新规,禁止其举办者分红或取得剩余财产,不仅有强人行善之嫌,而且新法溯及既往也有损举办者的合法财产权益。比较妥当的办法,是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决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转换规定。在《民法总则》与其他民事单行法、特别法的替代关系中,往往涉及“新的一般法”和“旧的特别法”的关系,这是《民法总则》施行最为疑难问题。为解决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适用冲突问题,有的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民法典施行法,但并非我国的立法惯例。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最高法院及时作出司法解释是最现实的路径。
四、文章标题:“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范内涵
出处:《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
作者:程雪阳,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对于宪法第10条第1款“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理解和解释,需要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土地制度全面深化改革以及国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新形势来开展,不宜过分强调其历史原意。通过梳理和分析,人们可以发现,这一宪法条款的规范性质宜定位为“授权性规范”;规范含义应确定为“宪法授权国家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或制定法律,征收,有偿购买、接受赠与或互换,以及无偿没收等方式将城市中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通过其他方式(比如通过城乡规划或行政区划的变更)进行土地国有化的方式,不宜得到现行宪法的肯定和支持。
五、文章标题:民法总则:一年时效废留之辨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余文唐,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全国审判业务专家。
摘要:《民法总则》第九章对《民法通则》第七章的诉讼时效规定做了大幅度的充实和修改,唯独没有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一年短期时效吸纳进来。这不禁引起人们的疑惑和猜测:究竟是《民法总则》对一年时效持“有意的沉默”而予以废除,还是因“疏忽的沉默”而出现法律漏洞?通常的想法是既然《民法总则》对时效制度作了比较全面而详细的规定,而且《民法通则》的时效规定只有一年时效没有被吸收,应该表明《民法总则》已经废弃一年时效旧规。不能不说这种想法是有一定道理的,比如民法大家王利明在《法学方法论》中“在法无规定的情况下的找法的步骤”一节就指出:“一般来说,立法者的有意沉默都表明法律对特定事项不予认可”。然而依笔者看来,《民法总则》对待一年时效的态度应该是:咋看是废、细酌却留。以下从四个角度来论证笔者的这一看法。
六、文章标题:困境、改革与出路:从“三驾马车”到国家监察——我国监察体系的宪制思考
出处:《中国法律评论》2017年第1期
作者: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摘要:依据社会主义监督原则和宪法文本有关规定,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人大监督为核心的国家监督体系,一府两院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人民法院是司法审判机关,检察权派生了职务犯罪侦查、起诉权,行政权派生出行政监察、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执政党有监督国家的职能,党纪委则承担党内纪律审查职能,人民政协进行民主监督;此外,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均有监督权。这套体系可以概括为“三驾马车”模式:党纪委为主导、检察院为保障、政府监察机关为补充,三轨并行、相对独立,分工运作、协作配合。联系国内实际,一方面经济走入新常态、民主意识稳步提升,另一方面腐败等一系列社会问题凸显;如何以政治体制改革为切入点,为政权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文章标题:签名请愿不能带来死刑判决
出处:育灵子Kan刑法
作者:姚培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师从黎宏教授),现为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师从盐见淳教授)。
摘要:在确定是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上,日本司法实务采取的是综合考量各项因素的基础上进行判断的态度,在这其中,请愿书作为仅仅反映案件社会影响的参考材料之一,相较于案件性质、行为样态、结果的严重性等而言,其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写作本文的目的并不在于指责江母收集签名的行为,也无心道破积极参与签名是一件意义极其有限这件事。只是希望本文能够起到纠正在日本司法中“请愿就判死刑”这一观念的作用,毕竟在日本,根据宪法第76条第3款,“所有的法官,根据其良心独立行使其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拘束。”在案件性质、行为样态、结果的严重性、犯罪人年龄、有无前科等其他因素判断看来无法认定被告人达到了死刑适用基准的场合,仅靠收集签名进行请愿,很难说可以达到促使法院做出死刑判决的效果。
二、文章标题:陈有西是怎样成为官派律师的?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甄鹏,山东大学学者,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陈有西律师最近又一次沉陷舆论漩涡。他撰文《“官派律师”不得不说的几句话》为自己辩解。陈有西通过有司收到了王全璋律师的委托书,委托他作为辩护人。陈有西与王全璋见面,当面再次签署委托书。陈有西要求签委托协议,王全璋要求阅卷后再说。阅卷后王拖延不签。陈有西通知家属,家属拒绝,陈有西退出。
三、文章标题:于欢案防卫过当法理问题简析
出处:人民法院报
作者: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摘要:备受关注的于欢故意伤害案,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5月27日二审开庭审理,6月23日公开宣判,认定于欢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在于欢案落下帷幕之际,对前段社会各界聚焦本案所关注的涉正当防卫的相关法理问题,有必要结合本案二审判决予以评析。
四、文章标题:国家监察法立法的若干问题探讨
出处:《法学杂志》2017年第3期
作者: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其调整的关系主要应该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关系。为了科学合理地调整这些关系,国家监察法应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周密的设计和规范,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既有效行使反腐败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力。
五、文章标题:谈“榆林产妇坠楼案”:患者的自己决定权是医疗的“最高”伦理
出处:律事通
作者:于佳佳,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东京大学法学博士。曾为日本学术振兴会特别研究员;德国马克斯普朗克外国刑法和比较刑法研究所客员研究员;美国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Revista Penal (ISSN: 1138-9168)杂志比较法研究专栏的合作研究者。学术成果包括中文、日文、英文和西班牙文的论著,主持社科课题多项。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榆林产妇坠楼案”引发的议论是,分娩手段由谁决定?根据媒体报道,此次事件中,产妇在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待产,因疼痛难忍,几次要求剖腹产,但院方称因无法同时获得产妇家属的同意而拒绝实施剖腹产。孕妇跳楼,母子双亡。以下针对本案所涉及到医事法上患者自己决定权的相关法律和法理进行评述。
六、文章标题:通过江歌刘鑫案看刑法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对犯罪的影响
出处:贪污贿赂犯罪辩护
作者:周湘茂,贪污贿赂犯罪、商业贿赂犯罪辩护律师,湘潭大学诉讼法学硕士,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摘要:从前几天铺天盖地的微博和微信文章,我得知江歌遇害的事情,到现在为止,心里都难受。我们惊讶陈世锋杀人过程的残暴,哀悼善良的江歌失去了本不该这样失去的生命,心痛妈妈几乎失去一切的绝望,案发后刘鑫的冷漠和无情也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因为我没有看到该案的案卷材料,所以无法对该案的事实和定性、对刘鑫的行为的法律性质作出判断。但该案引起了我对刑法先行行为理论的思考。因此,撰写此文,希望能跟各位读者一起探讨一下。
七、文章标题:从女法官被杀谈起
出处:本网首发
作者:高艳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主任。
摘要:2017年2月18日,武汉火车站附近,犯罪嫌疑人胡某,因吃面被多收了一元钱,与店主发生口角后,持菜刀将店主姚某头颅砍下。据报道,凶手胡某有《残疾人证》,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胡某是否会因为精神病而免责,成为舆论关注焦点。些年来,精神病杀人但免责的案例屡见不鲜。“武汉火车站砍头案”和10年前的邱兴华案有相似之处,邱兴华也有家族精神病史、杀人手段更残忍(杀了10多人并剖心、挖眼)。笔者曾发表《对邱兴华案的刑法观察:知识体系与学者诉求的错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一文。题目很学术,简单讲就四句话。
一、文章标题:法治的技术理性与人文情怀
出处:法社会学研究中心
作者:季卫东,现为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院长、凯原讲席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首批上海“千人计划”特聘专家。
摘要:在历史的大舞台上,我们既是演员,又是观众。毋庸讳言,在现实的很多情况下,我们并不是在自主地生活,而是被动生活着。面对这样的复杂情景,我们怎样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困难,最终完成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宏伟工程?这是当下我们不得不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二、文章标题:中国法理学:从何处来?到何处去?
出处:《清华法学》2017年第3期
作者:张文显教授,吉林大学、浙江大学资深教授、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召集人,国家社科基金法学评审组召集人,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专家组法学组召集人;
郑成良教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
徐显明教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检察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理学研究会会长、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中国分会主席、教育部法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美法律教育联合委员会中方主席、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
摘要:《清华法学》正式创刊于2007年,已历十年。编辑部励精图治,已成为中国法学界最有影响力的权威顶级刊物之一。值此创刊十周年之际,编辑部邀请中国法理学三剑客——张文显教授、郑成良教授、徐显明教授论道中国法理学的过去与未来。本期访谈人、《清华法学》编辑部主任徐雨衡副编审。感谢张立伟教授、钱大军教授、王垚同学、郭栋同学对访谈资料的收集。